(2023年12月20日江西省工程咨詢協(xié)會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江西省工程咨詢協(xié)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稱為:Jiangxi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縮寫JXAEC。是由江西省內獨立從事工程咨詢業(yè)務的單位及在工程咨詢界或有關經濟部門富有咨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咨詢工程師(投資)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yè)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組織研究工程咨詢行業(yè)發(fā)展的理論和實際問題,促進工程咨詢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工程咨詢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道德水準,為培育和發(fā)展工程咨詢市場,推動工程咨詢事業(yè)的發(fā)展服務,為促進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管理民主化、科學化,提高投資效益服務。協(xié)會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fā)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工程咨詢業(yè)更好地為投資決策部門和各類項目業(yè)主服務,促進工程咨詢行業(y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fā)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yè)發(fā)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國共產黨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行業(yè)綜合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
本會接受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有關行業(yè)指導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qū)紅谷中大道1568號漢港·凱旋中心孵化器裙樓4樓403室 郵政編碼:330038。
本會的網址:http://www.www.ppdys.com。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六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團體中的戰(zhàn)斗堡壘,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的要求,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第七條 本會實行黨員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制度。原則上本會黨組織書記由本會會長擔任(如會長是中共黨員);如本會會長不是中共黨員的,由會長推薦業(yè)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協(xié)會中共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黨組織書記經黨員大會選舉后報上級黨組織批復后履行職責。本會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并全力支持選派黨組織書記開展工作。黨組織書記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和監(jiān)督制度。本會開展重要事項決策(副秘書長、所屬機構負責人及以上人員提名、協(xié)會年度預決算、專職工作人員選聘、專職工作人員薪酬等重要事項)、重要業(yè)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黨組織須前置討論研究。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須征得黨組織同意。建立健全黨組織與理事會、監(jiān)事會日常溝通協(xié)商制度,強化黨組織對重要決策實施的監(jiān)督,定期組織黨員、監(jiān)事等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 本會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guī)范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fā)揮黨組織在社會團體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第十條 本會黨組織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相關黨內法規(guī)按期進行換屆。
第十一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須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三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組織,做好聯(lián)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三章 業(yè)務范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咨詢行業(yè)的政策法規(guī),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工程咨詢行業(yè)管理,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guī)范行為、促進和諧”的職能。落實省發(fā)改委等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工程咨詢協(xié)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要求,承擔江西省工程咨詢單位乙級資信評價和咨詢工程師(投資)執(zhí)業(yè)登記審查等工作。
(二)開展行業(yè)調查研究,掌握行業(yè)最新發(fā)展動態(tài),收集、發(fā)布行業(yè)相關信息。組織研究有關工程咨詢行業(yè)發(fā)展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建議,參與行業(yè)相關政策法規(guī)、發(fā)展規(guī)劃、標準規(guī)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動江西省工程咨詢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三)制訂并組織實施工程咨詢行業(yè)自律公約等行規(guī)行約,規(guī)范會員行為,推動行業(yè)誠信建設和廉潔管理,逐步完善行業(yè)自律和約束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四)組織開展各類學習培訓活動,舉辦有關咨詢業(yè)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究班等。
(五)總結、交流和推廣先進的工程咨詢理念方法和管理經驗,評選和表彰在咨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與個人,促進全省工程咨詢業(yè)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的提高。配合中國工程咨詢協(xié)會做好全國優(yōu)秀咨詢成果評選工作,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積極開展省級優(yōu)秀咨詢成果評選、技術水平評價類工作。
(六)加強工程咨詢行業(yè)宣傳和信息交流,推進江西工程咨詢網站建設,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
(七)組織開展國內外工程咨詢相關的學習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動。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xié)調解決會員間、行業(yè)間有關問題,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和工程咨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九)受理關于工程咨詢單位和咨詢工程師(投資)違規(guī)執(zhí)業(yè)的投訴,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十)組織完成政府、社會各界委托的與工程咨詢有關的其他任務。業(yè)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承諾自覺遵守行業(yè)自律公約;
(四)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注冊,從事工程咨詢各階段業(yè)務的企事業(y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記的工程咨詢研究機構、學術組織等,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五)單位會員設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由該單位推薦可以正常履職人員,具體人選可從單位的負責人、專家、中青年技術骨干中推選;
(六)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秘書處書面報告,經本會秘書處確認后,繼任該單位會員代表在本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fā)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本會秘書處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七)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更換理事代表、常務理事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八)協(xié)會負責人屆中調整時,由其所在會員單位向本會書面報告,經協(xié)會理事會表決同意,并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工程咨詢單位備案證明加蓋單位公章或資信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單位簡介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fā)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協(xié)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對江西省工程咨詢市場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行業(yè)自律公約以及其他各項規(guī)定;
(二)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關心支持協(xié)會工作,自覺遵守并維護協(xié)會管理運行秩序,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本會章程、本會各項規(guī)定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內不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二)2年內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fā)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fā)展規(guī)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監(jiān)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jiān)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九)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大會應采用現(xiàn)場表決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shù)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jié) 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數(shù)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無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規(guī)定不得擔任的情形;
(三)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jiān)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jiān)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lián)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shù)的1/5。
第三十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該代表由該單位能夠參加協(xié)會活動的該單位的負責人、專家、中青年技術骨干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三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lián)p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jiān)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jiān)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原則上協(xié)會負責人不在協(xié)會領取任何薪酬);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內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和會費標準確定與調整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其他事項可采用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七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shù)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shù)不得低于總票數(shù)的2/3。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jié) 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原則上不得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四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任期內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四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十三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jié) 負責人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yè)情況,在工程咨詢業(yè)務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四)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 應為協(xié)會會員單位正式職工;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規(guī)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交理事會選舉;
(五)召集、主持會長會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提名所屬機構負責人,審核副秘書長提名人員,履行相關程序后聘任;
(八)決定所屬機構非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xié)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處執(zhí)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議和決策。承擔日常業(yè)務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組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經會長會議審核通過后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組織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經會長會議審核通過后,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提名副秘書長,經會長審核通過后,履行相關程序后聘任;
(六)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jiān)事會由3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1名,由監(jiān)事會推舉產生,監(jiān)事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jiān)事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五十二條 監(jiān)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jiān)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五十四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zhí)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jiān)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jiān)事審議的事項。
監(jiān)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jiān)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jiān)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jiān)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五條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 監(jiān)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jié)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fā)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fā)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guī)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第五十八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省”、“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yè)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六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六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tǒng)一管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七節(jié)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guī)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負責人產生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六十五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fā)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fā)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xié)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fā)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xié)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七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補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yè)。
第七十條 本會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七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三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fā)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fā)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七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 規(guī),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fā)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fā)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fā)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八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jiān)督。
第七十九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八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23 年12月20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